教职成司函〔2019〕8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有关单位:
??为落实《关于在院校实施“学历证书+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”制度试点方案》,做好第二批1+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??一、第二批试点证书范围
??电子商务数据分析、网店运营推广、工业机器人操作与运维、工业机器人应用编程、特殊焊接技术、智能财税、母婴护理、传感网应用开发、失智老年人照护、云计算平台运维与开发等10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(以下简称证书)。
??二、试点院校范围和条件
??试点院校以高等职业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(不含技工学校)为主,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、应用型本科高校及国家开放大学等积极参与。职业院校一般为省级及以上示范(骨干、优质)高等职业学校、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、专业特色明显的有关院校等,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。
??1.开设有与拟参与试点证书对应的专业(方向),近3年连续招生,具备一定相关领域职业培训经验。
??2.拟参与试点的专业建设基础好,人才培养质量高,贯彻落实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有力,有较为完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满足教学、培训需要的教学资源。
??3.拟参与试点的培训团队有具备培训能力的专兼职团队队伍,其中“双师型”教师不少于50%,行业企业专家比例不低于20%,具有满足模块化教学需要的结构化教师教学团队。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所在专业优先参与试点。
??4.具备满足证书培训需要的教学条件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。有关设施设备可通过租用等方式,与有关企业、基地和院校合理共用。
??5.制度体系健全,教学管理规范,团队保障有力。各证书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,以及对院校实施培训的有关条件要求由相关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(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)提出,具体通知请登陆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(http://www.cvae.com.cn)查阅。
??三、工作要求及进度安排
??1.各省(区、市)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,组织院校积极参与,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实际,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,要综合考虑试点职业技能领域相关专业的结构和布局,参与试点的院校和专业不宜过度集中在个别领域。
??2.院校与培训评价组织对接(联系方式见附件1),深入了解证书内涵、职业技能等级标准、培训考核条件建设等,院校和员工自主选择X证书,拟参与试点的院校应结合实际制订本校试点工作方案。
??3.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院校进行备案、确认,填写《第二批1+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2),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汇总表的电子版及盖章(省厅公章)后的扫描版发至指定邮箱,由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(以下简称职教所)汇总。
??4.各省(区、市)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财政部门积极沟通,加大地方财政投入,做好有关中央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经费的统筹和拨付工作,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有关试点院校。
??5.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《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组织开展1+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教师培训的通知》(教师司函〔2019〕43号)要求,结合项目实施及时调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培训内容,开展有关团队培训。各培训评价组织要坚持公益性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,规范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宣贯等培训。
??6.培训评价组织要做好有关信息发布、试点项目说明、标准宣贯等工作,安排专人提供咨询服务,指导试点院校加强条件建设,并协助实施证书培训。
??四、其他
??各省(区、市)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区域内所有职业院校,做好政策解读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。
??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标准、培训考核条件建设等方面问题可直接与培训评价组织联系咨询,报送程序有关问题可对接职教所,政策问题可联系我司教学与教材处。
??职教所联系人:丁振国、黄玉屏
??联系电话:010-58556746、010-58556712
??电子邮箱:x_one2019@163.com
??职成司联系人:梁召峰
??联系电话:010-66096810
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
2019年9月11日